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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?|bd半岛·体育(中国)官方网站

发布日期:2024-11-02 22:13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简介:实践中,有些人为了超过再婚的目的,而在再婚协议中做出一些欺诈的允诺,又在再婚后对财产拆分问题答应,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更改或者撤消关于财产拆分的协议。

简介:实践中,有些人为了超过再婚的目的,而在再婚协议中做出一些欺诈的允诺,又在再婚后对财产拆分问题答应,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更改或者撤消关于财产拆分的协议。这样的不道德否接到法律的维护?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。陈某(男)与乔某(女)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育有一女陈某某,后陈某与乔某协议再婚,誓约女儿由陈某养育,双方共计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陈某某所有,贷款由陈某分担。

后陈某某诉至法院,拒绝证实该房产归其所有。在审理中乔某指出,虽然在再婚协议中誓约该房产归双方之女陈某某所有,但房屋归属于不动产,不动产权属更改不应以注册才能有效地,现该赠予不道德仍未再次发生,拒绝撤消赠予。【法院裁决】 法院裁决证实乔某与陈某再婚协议中誓约的房产赠予不道德有效地。

【小编解析】 1、再婚协议中的誓约归属于双方联合处分共计财产的不道德。陈某与乔某在协议再婚时誓约将共计的房产赠予女儿所有,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告诉签定涉及协议的法律后果,再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拆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,故双方皆不应按照再婚协议的誓约遵守。虽然法律彰显当事人诉权,但如果主张方没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不存在欺诈、威逼等情形的,人民法院应该确保协议的效力。

2、再婚协议中的赠予不因财产权利否移往为撤消依据。再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中止、财产拆分、子女养育以及债务分担等牵涉到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,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予合约,并不因赠予财产的权利仍未移往,赠予人就当然有权撤消赠予,故乔某指出赠予不道德仍未再次发生,拒绝撤消赠予的催促,没涉及法律依据,法院未予反对。

3、再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。再婚协议掺入了简单的感情因素,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无法非常简单限于《合同法》等价有偿的原则,而不应侧重从否违背当事人另辟蹊径、否侵犯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展开考量,并且根据规定,该催促需在法定时间内明确提出,即在协议再婚后一年内明确提出,远超过此缩人民法院未予反对。实践中,有些人为了超过再婚的目的,而在再婚协议中做出一些欺诈的允诺,又在再婚后对财产拆分问题答应,控告到人民法院拒绝更改或者撤消关于财产拆分的协议。这是一种不诚信的不道德,双方协议再婚,就财产拆分问题达成协议的协议,是当事人在公平强迫的前提下,协商一致的结果,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,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处分。

该协议具备民事合约性质,对双方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。任何一方没类似原因,都不应拒绝接受这一要求所带给的法律后果。

本案的裁决提倡诚实信用原则,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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